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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102民初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达娃卓玛与次曲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娃卓玛,次曲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102民初950号原告:达娃卓玛,女,1973年2月18日出生,藏族,无业,现住拉萨市城关区,身份证号码×××。被告:次曲,女,1981年5月7日出生,藏族,农民,现住拉萨市城关区,身份证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达瓦扎西,西藏珠穆朗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根绒青措,西藏珠穆朗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达娃卓玛与被告次曲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达娃卓玛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达娃卓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达娃卓玛撤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达娃卓玛负担。审判员 德  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罗吉卓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