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2422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普布卓玛与次仁金美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普布卓玛,次仁金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嘉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藏2422执9号申请执行人:普布卓玛,女,住西藏嘉黎县。被执行人:次仁金美,男,藏族,住西藏那曲县。申请执行人普布卓玛与被执行人次仁金美离婚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次仁金美系西藏那曲县那曲镇嘎庆村人,本院依法委托西藏那曲县人民法院执行,且收到西藏那曲县人民法院的立案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藏自治区嘉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嘉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赤来罗布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益西旺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