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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7执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飞飞与被执行人韩金红、崔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飞飞,韩金红,崔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7执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飞飞,男,1983年7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垣曲县。被执行人韩金红,男,1976年3月4日生,汉族,垣曲县人社局职工,住垣曲县。被执行人崔建伟,男,1983年11月21日生,汉族,垣曲县人社局职工,住垣曲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飞飞与被执行人韩金红、崔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但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韩金红,崔建伟均系垣曲县人社局职工,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韩金红、崔建伟在银行的存款,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薛红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