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1025民初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段林庆诉古县湾里村村民委员会、阴天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林庆,古县岳阳镇湾里村村民委员会,阴天德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025民初336号原告:段林庆(又名段红旗),男,195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古县岳阳镇湾里村人,现住本村南五巷002号。被告:古县岳阳镇湾里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古县岳阳镇湾里村金湾街。法定代表人:秦金龙,村委会主任。被告:阴天德,男,195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古县岳阳镇湾里村人,现住本村希望路南二巷001号。原告段林庆与被告古县岳阳镇湾里村村民委员会、阴天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林庆、被告古县岳阳镇湾里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湾里村委会)法定代表人、被告阴天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段林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返还占地费9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在湾里村金湾街南侧有联建住宅楼一座,当时占地1.483亩,村委会按每亩30万元收取了占地使用费。但该地块经古县人民法院、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确认有阴天德3分宅基地。多收原告3分90000元,依法应当返还给原告。被告湾里村委会辩称:1、原告所述占地1.483亩,村委会按照每亩30万元全额收取占地费属实。2、村委会当时丈量土地时不准确,原告实际占地不止1.483亩,现在实际占地2.166亩。3、原告所述的阴天德的3分地不是宅基地,阴天德的房子是临时占用的,不是村委会审批的。被告阴天德辩称:1、原告所说占地1.483亩属实,其中包括我的3分占地,当时丈量土地时我就在场,按照村委会规定每亩30万元土地使用费收取,原告交了多少我不清楚。2、我的3分用地,是村委会审批的,是宅基地不是临时用地,面积3分,因为我经济困难,没有修起。原告占地时,我的3分宅基地上有坐北朝南,砖混结构的两间房子,对村委会说的我是临时占地不认可。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阴天德对本案涉诉的3分地是否有土地使用权。经查,段林庆在湾里村金湾街南侧修建住宅楼时与阴天德因该3分地发生纠纷,段林庆以排除妨害为由将阴天德诉至古县人民法院,古县人民法院判决后,段林庆不服上诉至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临民终字第0040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本院认为中认定“关于段林庆上诉称阴天德无土地使用权证,房屋置换合同未实际履行的上诉理由:第一、阴天德交付给段林庆的申办土地使用权证的政府批准文件,证明阴天德具有土地使用权;第二、古县人民法院对村委会成员的调查笔录显示,阴天德的宅基地在段林庆建设楼房的范围之内,故段林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该文书为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故本院认定阴天德对涉诉的3分地具有土地使用权,阴天德的宅基地在段林庆建设楼房的范围之内。2、原告段林庆对阴天德的补偿是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还是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原告段林庆认为是对宅基地的补偿;被告阴天德认为,其与段林庆置换的是宅基地;被告湾里村委会认为,对此不清楚,应该是对地上附着物的补偿。经查,段林庆在湾里村金湾街南侧修建住宅楼时与阴天德签订置换合同,双方约定:段林庆以单元楼置换阴天德的宅基地,阴天德将宅基地全部转让给段林庆,并向段林庆提供红头文件,将阴天德宅基地现有面积200平米圈入段林庆规划之内。结合证据和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认为,原告段林庆对阴天德的补偿是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11年湾里村委会与段林庆签订《占地协议书》一份,约定依据古县建设局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141025201005号)段林庆占用湾里村金湾街南,安宇花苑与孟宪利两楼之间土地,实征988平方米,折亩1.483亩;段林庆开工前每亩向湾里村交纳300000元占地使用费,其中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共计445000元。2012年6月26日,段林庆向湾里村委会交纳占地费445000元。2012年段林庆拟在该地块与他人联建住宅楼,阴天德房院位于拟建住宅楼南,段林庆征用的1.483亩之内,宅基地是由其姐姐阴天莲赠与的。开工建设前,段林庆与阴天德签订置换合同一份,该合同载明,段林庆以单元楼置换阴天德的宅基地,阴天德将宅基地全部转让给段林庆,并向段林庆提供红头文件,将阴天德宅基地现有面积200平米圈入段林庆规划之内,段林庆置换给阴天德单元楼两套。协议签订后,阴天德将阴天莲申办土地使用权证的政府审批文件交给段林庆。段林庆置换给阴天德单元楼两套。庭审中,原告段林庆放弃对被告的利息请求。本院认为:被告湾里村委会与段林庆签订《占地协议书》,取得1.483亩的占地费445000元。后经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临民终字第0040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阴天德对涉诉的3分地具有土地使用权,阴天德的宅基地在段林庆建设楼房的范围之内,故被告湾里村收取原告段林庆占地1.483亩中3分地的占地费失去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对收取该3分地的90000元占地费,应当返还段林庆。庭审中,原告段林庆放弃对被告的利息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不持异议。被告阴天德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古县岳阳镇湾里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段林庆90000元。二、被告阴天德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古县岳阳镇湾里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成宇红审 判 员  毕红风人民陪审员  安玉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志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