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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民终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赵水平、永兴众鑫商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俞为民、李久星、张建忠、唐进明、江冲及陆亚进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水平,永兴众鑫商混凝土有限公司,俞为民,李久星,张建忠,唐进明,江冲,陆亚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民终8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水平,男,1967年1月6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徐州市人,住江苏省徐州市九里区三河尖煤矿集体宿舍。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水华,湖南金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兴众鑫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兴县便江镇永湘路113号。法定代表人:陆亚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雄,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程,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俞为民,男,196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海门市人,住江苏省海门市海门镇复三新村***幢***室。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熙知,湖南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军,湖南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久星,男,196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住湖南省永兴县城关镇银都花园**单元***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军,湖南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建忠,男,1965年8月4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海门市人,住江苏省海门市海门镇青海新村***幢***室。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进明,男,1955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海门市人,住江苏省海门市海门镇静海新村***幢***室。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冲,男,196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海门市人,住江苏省海门市包场镇幸福村**组**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军,湖南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陆亚进,男,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海门市人,住江苏省海门市包场镇幸福村***组**号。委托代理人张振龙,海门市包场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赵水平、永兴众鑫商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俞为民、李久星、张建忠、唐进明、江冲及原���被告陆亚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2017)湘1023民初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赵水平、俞为民、陆亚进在二审期间均提交了新的证据,可能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2017)湘1023民初10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重审。赵水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回;永兴众鑫商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  军审判员 林 海 波审判员 朱��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 荷 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