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002民初1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吴庆利与查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庆利,查镇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2民初1838号原告:吴庆利,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明,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娅,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查镇华,男,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原告吴庆利诉被告查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吴庆利在本院通知所规定的时间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吴庆利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汪琼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徐倩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