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2执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朴成哲与孔庆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朴成哲,孔庆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82执377号申请执行人:朴成哲,男,朝鲜族,集安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集安市。被执行人:孔庆国,男,汉族,集安市人,公务员,住所地通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朴成哲与被执行人孔庆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集安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4日判决:被告孔庆国偿还原告朴成哲借款1万元。现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孔庆国为财政拨款的公职人员,其工资已被另案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8年1月1日前给付欠款利息1700元,于10月1日前给付欠款本金10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17)吉0582执377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成坤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禹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