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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1民初2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宋峰与刘硕靖、张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峰,刘硕靖,张艳萍,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北城支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2395号原告:宋峰,男,198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刘硕靖,男,1979年4月10日,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张艳萍,女,198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北城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北城新区三合三街与沂蒙六路交汇处。负责人:沈艳红,职务:行长。原告宋峰与被告刘硕靖、张艳萍、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北城支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宋峰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硕靖、张艳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峰自愿撤回对被告刘硕靖、张艳萍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峰撤回对被告刘硕靖、张艳萍的起诉。审判长  董明君审判员  陈黎明陪审员  吕全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崔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