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民初2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宋峰与刘硕靖、张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峰,刘硕靖,张艳萍,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北城支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2395号原告:宋峰,男,198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刘硕靖,男,1979年4月10日,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张艳萍,女,198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北城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北城新区三合三街与沂蒙六路交汇处。负责人:沈艳红,职务:行长。原告宋峰与被告刘硕靖、张艳萍、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北城支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宋峰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硕靖、张艳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峰自愿撤回对被告刘硕靖、张艳萍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峰撤回对被告刘硕靖、张艳萍的起诉。审判长 董明君审判员 陈黎明陪审员 吕全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崔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