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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终10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彭某、蒲某、吴某法定继承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某,蒲某,吴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102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某,女,汉族,1965年3月1日出生,户籍地成都市金牛区。上诉人(原审原告):蒲某,女,汉族,1990年1月3日出生,户籍地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古鹏,四川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述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男,汉族,1984年3月22日出生,户籍地成都市成华区。委托代理人:郭洪兵,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彭某、蒲某因与上诉人吴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8民初34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被继承人吴达平死亡后,其母亲法定继承人钟定琼至今健在,而一审法院没有依法通知其参加本案的诉讼,存在遗漏当事人的问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8民初346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彭某、蒲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10元、上诉人吴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2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杨 晗审判员 周 岷审判员 胡炀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戴海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