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02民初2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封华贤与伍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华贤,伍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桂0502民初2340号原告:封华贤,男,汉族,1979年9月8日出生,住北海市,委托代理人:梁武诚,广西众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善婷,广西众言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告:伍德,男,汉族,1979年6月30日出生,住北海市合浦县,现住北海市,原告封华贤与被告伍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封华贤诉称,2013年2月5日、6月20日,被告分别向原告借款3万元、6万元。被告借款后未及时向原告归还借款,原告为此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9万元及支付利息978.8元(以9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暂计至2017年8月14日,以后另计)给原告;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伍德自愿归还借款9万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3万元、于2018年6月30日前支付3万元、于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3万元)给原告封华贤;二、若被告伍德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原告封华贤有权就剩余未归还的全部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伍德应以剩余未归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7年6月28日起计付利息给原告封华贤;三、案件受理费1037元,由被告伍德负担(该费用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款项最后一期付款时一并付还给原告)。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文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易忠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