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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刑初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杨春红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红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21刑初801号公诉机关惠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春红(曾用名“杨华平”),男,1987年1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蓬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司机,家住蓬安县,现暂住惠安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7月20日被取保候审。惠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惠检诉刑诉(2017)7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春红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跃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春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杨春红持与准驾车型不符的B2驾驶证,驾驶严重超载(超载100%以上)的闽05-×××××号大中型拖拉机沿惠安县城南工业区道路自迎宾路往国道G324线方向行驶,行驶至南江针织厂侧门路口左转弯时,与对向直行的林某驾驶的闽C×××××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林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春红打120救护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16年9月24日,经法医鉴定,伤者林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惠安县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杨春红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林某不承担责任。惠安县公安局于2016年10月22日以被告人杨春红涉嫌交通肇事立案侦查。案发后,就本案事故的民事赔偿问题,被告人杨春红与被害人林某已另行进行民事诉讼,并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杨春红已履行全部赔偿义务,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春红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林某的陈述,证人曾某、张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闽05-×××××号大中型拖拉机装载情况说明,工作说明,《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拖拉机登记规定》,疾病证明书,监控视频截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事故认定复核结论,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疾病证明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身份证明,驾驶证、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2016)闽0521民初1031号民事调解书、谅解书,归案说明,受案登记、立案决定书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春红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严重超载的重型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1人重伤的严重后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春红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杨春红打救护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已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审理期间,被告人杨春红所在社区矫正中心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其适合社区矫正,适用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适用缓刑条件,可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春红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     忠     平审 判 员 翁     添     平人民陪审员 李宾宾二○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玲     玲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的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