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5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黄石东贝制冷有限公司与邦事达国际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胡想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石东贝制冷有限公司,邦事达国际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胡想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5民初216号申请人:黄石东贝制冷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铁山区武黄路*号。法定代表人:朱金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亚,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占思远,男,199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黄石东贝制冷有限公司员工,住湖北省黄石市,被申请人:邦事达国际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石榴庄西街232号西区6-223。法定代表人:郑水校,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胡想明,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申请人黄石东贝制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邦事达国际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胡想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黄石东贝制冷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邦事达国际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及胡想明的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自愿以其公司位于黄石市铁山区铜鼓地武黄路5号的办公楼(黄房权证2003铁字第××号、建筑面积94.6平方米)为该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黄石东贝制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黄石东贝制冷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黄石市铁山区武黄路5号的办公楼(黄房权证2003铁字第××号、建筑面积94.6平方米)。二、冻结被申请人邦事达国际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胡想明的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黄石东贝制冷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潘希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夏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