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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民终1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张月强、秦翔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月强,秦翔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民终10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月强,男,198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彦岭,巨野鑫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翔,男,198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宗福,山东天地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月强因与被上诉人秦翔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2014)巨民初字第24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2014)巨民初字第246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月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吴树峰审判员  李 锋审判员  张宪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启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