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2执恢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陕西省核工业215医院与曹礼会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省核工业215医院,曹礼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恢360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省核工业215医院。被执行人曹礼会,女。陕西省核工业215医院与曹礼会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秦民初字第018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一、被告曹礼会清偿下欠的医疗费77772.12元。承担诉讼费1744元,执行费1066元。在执行过程中,该案现已执行完毕并将案款支付给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5)秦民初字第01808号民事判决书;(2016)陕0402执恢360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养荣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霍志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