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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执字第6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王忠芳与张睿、傅婷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忠芳,张睿,傅婷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章执字第610-7号申请执行人王忠芳,男,1980年2月1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被执行人张睿,男,1975年1月8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被执行人傅婷婷,女,1983年11月9日生,汉族,住赣州市。本院在执行王忠芳与张睿、傅婷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章贡区人民法院(2015)章民三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其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案对张睿赣BXX**宝马汽车的查封;解除本案对傅婷婷赣BXX**奔驰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龙亭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浩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