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2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让姆里与被告边玛次尔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里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让姆里,边玛次尔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2民初75号原告让姆里,女性,藏族,1987年6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木里县。被告边玛次尔,男性,藏族,1985年8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木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让姆里与被告边玛次尔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让姆里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锦胜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让姆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让姆里负担。审判员 沈 正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扎西央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