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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2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让姆里与被告边玛次尔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里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让姆里,边玛次尔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2民初75号原告让姆里,女性,藏族,1987年6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木里县。被告边玛次尔,男性,藏族,1985年8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木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让姆里与被告边玛次尔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让姆里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锦胜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让姆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让姆里负担。审判员 沈 正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扎西央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