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5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赵佰和与王世东、张永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佰和,王世东,张永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5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赵佰和,男,1973年11月14日生,住汪清县。被执行人王世东,男,1970年6月14日生,住龙井市。被执行人张永华,女,1966年10月19日生,住龙井市。申请执行人赵佰和与被执行人王世东、张永华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作出的(2015)龙民二初4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标的额为本金15475元(利息未算)、案件执行费132元。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世东、张永华名下唯一的房屋,在其它案件中以物抵债、现无房产、工商注册已冻结、有车辆已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不能处置。此外,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申请人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2405执16号执行案件对(2015)龙民二初4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成一执行员 吴云峰执行员 崔 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孙哲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