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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执1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丁少如、徐顺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少如,徐顺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1960号申请人丁少如,男,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东西湖区。被执行人徐顺利,男,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申请人丁少如与被执行人徐顺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9日作出的(2017)鄂0116民初12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认的执行标的为59800元,权利人丁少如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丁少如于被执行人徐顺利经本院主持,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徐顺利自2017年8月30日开始每月向丁少如偿还货款10000元,直至全部货款付清止。本院认为,申请人自行处分民事权益,接受被执行人对债务的给付赔偿还款计划,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和保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116民初12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光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