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8民初1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韩福林与韩朝阳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福林,韩朝阳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8民初1333号原告韩福林,男,192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大厂回族自治县,。被告韩朝阳,男,195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大厂回族自治县,,系韩福林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福林与被告韩朝阳赡养纠纷一案,原告韩福林于2017年8月3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福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福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韩福林负担。审判员 陈连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