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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81民初1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青铜峡市恒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郭成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铜峡市恒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郭成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81民初1729号原告:青铜峡市恒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古峡东街忆江南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舒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宁,女,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青铜峡市,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郭成山,男,汉族,住青铜峡市。原告青铜峡市恒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成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铜峡市恒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青铜峡市恒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薛伟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韩玉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