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6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8-14
案件名称
梁毅、潘林生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毅,潘林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6执43号申请执行人梁毅,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侗族,住所地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潘林生,男,1983年5月2日出生,侗族,住所地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执行梁毅申请潘林生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三民初字第13号调解书,被执行人潘林生应支付申请人梁毅案款91368.5元,承担执行费1270.53元。本安在审理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潘林生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桂0226执4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赖民书审判员 罗永辉审判员 覃 园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荣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