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民再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冯成全、河南博伟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冯成全,河南博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再28号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冯成全,男,生于1946年8月28日,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汉生,河南佑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3200910148601。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博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号**层****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741120413。法定代表人:袁学忠,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业,河南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3200010395379。原审上诉人冯成全与原审被上诉人河南博伟置业有限公司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2016)豫13民终4214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2017)豫13民监4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上诉人冯成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汉生、原审被上诉人河南博伟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认为,原判认定主要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6)豫13民终4214号民事裁定及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6)豫1302民初139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胡书海审判员 王 浩审判员 吴春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 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