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民初4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肖培军诉高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培军,高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4679号申请人:肖培军,男,197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申请人:高羊,女,197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临沭县。申请人肖培军因与被申请人高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高羊驾驶的鲁QXXX**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高羊驾驶的鲁QXXX**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一辆(被申请人向本院交纳5000元保证金后可以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蹇令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陆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