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民初2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周春芝与牛晓尘、党宏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春芝,牛晓尘,党宏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2796号原告:周春芝,女,194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洛阳市人,无业,住洛阳市涧西区。委托代理人:刘冉冉,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晓尘,男,1989年9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洛阳市人,无业,住洛阳市涧西区。委托代理人:蔡智强,男,198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洛阳市人,无业,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党宏林,男,198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安县人,住河南省新安县。本院在受理原告周春芝诉被告牛晓尘、党宏林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周春芝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春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春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67元,减半收取383.5元,由原告周春芝负担。审判员 宋世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冰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