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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民初2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周春芝与牛晓尘、党宏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春芝,牛晓尘,党宏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2796号原告:周春芝,女,194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洛阳市人,无业,住洛阳市涧西区。委托代理人:刘冉冉,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晓尘,男,1989年9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洛阳市人,无业,住洛阳市涧西区。委托代理人:蔡智强,男,198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洛阳市人,无业,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党宏林,男,198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安县人,住河南省新安县。本院在受理原告周春芝诉被告牛晓尘、党宏林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周春芝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春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春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67元,减半收取383.5元,由原告周春芝负担。审判员  宋世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冰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