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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2执1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蒋家禾与李小荣、刘朝晖金钱给付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家禾,李小荣,刘朝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1292号申请执行人蒋家禾,男,193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李小荣,女,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刘朝晖,男,汉族,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本院在执行蒋家禾与李小荣、刘朝晖金钱给付一案中,李小荣、刘朝晖有能力而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小荣、刘朝晖银行存款三十六万一千九百二十一元整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左建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