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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3执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李少华、王水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少华,王水兴,马奀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734号申请执行人:李少华,男,1969年6月2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王水兴,男,1969年6月13日生,汉族,职工,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马奀媛,女,1972年12月3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在执行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2016)赣1103民初4004号民事判决书李少华与王水兴、马奀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2016)赣1103民初40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红斌审判员  夏秀中审判员  周献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吕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