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3执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李少华、王水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少华,王水兴,马奀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734号申请执行人:李少华,男,1969年6月2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王水兴,男,1969年6月13日生,汉族,职工,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马奀媛,女,1972年12月3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在执行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2016)赣1103民初4004号民事判决书李少华与王水兴、马奀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2016)赣1103民初40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红斌审判员 夏秀中审判员 周献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吕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