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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民终4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韩勇等与韩玉伍等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勇,王鑫,韩玉伍,韩超,韩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42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勇,男,1983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鑫,男,1985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玉伍,男,1972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原审被告:韩超,男,1981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原审被告:韩野,男,1984年6月2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上诉人韩勇、王鑫因与被上诉人韩玉伍、原审被告韩超、韩野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2017)吉0183民初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韩勇、王鑫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韩勇、王鑫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韩勇、王鑫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韩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6元减半收取为73元由上诉人韩勇负担,上诉人王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6元减半收取为73元由上诉人王鑫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单艳芳代理审判员  王君伟代理审判员  孙 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