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民初1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三门支行与谢伟伟、祁治全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三门支行,谢伟伟,祁治全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1901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三门支行,住所地三门县海游街道新兴街22、26号。负责人:郭鲜红,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敏,该支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君区,该支行工作人员。被告:谢伟伟,男,198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祁治全,男,196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三门支行与被告谢伟伟、祁治全信用卡、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院认为: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三门支行以被告目前无法联系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三门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三门支行负担。审 判 员 陈亚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翟法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