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24民初1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袁菊芬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菊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24民初1765号起诉人:袁菊芬,女,汉族,1969年1月13日生,罗平县人,住罗平县。2017年7月31日,本院收到袁菊芬的起诉状。起诉人袁菊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被告将共有物中属自己的份额归自己享有。本院审查认为,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以(2016)云0324民初1722号判决书作出判决,判决驳回原告袁彩仙的诉讼请求;后袁菊芬不服一审判决,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7日以(2017)云03民终4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起诉人又以同一被告,同一法律事实向本院起诉,属重复起诉,本院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袁菊芬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庭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