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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2财保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邹应太与陈虹宇、张丽民间借贷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邹应太,陈虹宇,张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22财保18号之一申请人:邹应太,男,196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被申请人:陈虹宇,男,198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被申请人:张丽,女,198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申请人邹应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陈虹宇、张丽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相应价值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邹应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李光品在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渔门分理处的账号为13870130000831190的存款2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54元,由申请人邹应太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何天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徐远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