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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2执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汪美霞、沈国强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美霞,沈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534号申请执行人汪美霞,女,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沈国强,男,197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本院在执行汪美霞与沈国强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对被执行人沈国强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信息及下落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去向。另据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沈国强在我院涉及执行案件5件,总标的约25万元。根据本院(2016)浙0122民特237号民事裁定,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30000元及利息4000元、执行费410元;现均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2017)浙0122执871号案于2017年3月27日公安布控查找被执行人沈国强下落。经回告,现申请执行人汪美霞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沈国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章建安审 判 员  陆如有人民陪审员  罗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