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刑更1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陈洪林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洪林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刑更1469号罪犯陈洪林,男,1984年9月11日生,汉族,江苏省淮安市人,文盲。现在江苏省常州监狱服刑。洪泽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日作出(2010)泽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洪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9月28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锡刑执字第410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5年6月26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锡刑执字第0200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于2017年7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认为,罪犯陈洪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陈洪林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本院认为,罪犯陈洪林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累犯且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本院认为应酌情从严把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陈洪林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4年5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雨文审判员 万扬飞审判员 江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徐 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