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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执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高某某、王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王某,吴某某,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565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男,198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79年1月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大连市人,住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吴某某,女,1974年3月7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冯某某,男,197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本院作出的(2015)鄂黄陂横民初字第002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其执行标的214595元。执行费305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2017)鄂0116执565号的被执行人吴某某、冯某某与(201)鄂0116执860号案件的当事人相同。为了方便案件的执行,特将(2017)鄂0116执565号案件合并至(2017)鄂0116执860号案中执行,故(2017)鄂0116执565号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7)鄂0116执565号案件并至(2017)鄂0116执860号案件中执行。二、终结本院(2017)鄂0116执565号民间借款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发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