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民终1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罗志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罗志新,赖素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民终19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负责人:吴南浩,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志新,男,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原审被告:赖素文,女,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上诉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罗志新、原审被告赖素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2017)粤0784民初5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法院于2017年5月19日书面通知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自接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上诉费,但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并无如期交纳。本院认为:当事人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提出上诉后,不依法交纳案件上诉费,对其上诉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2017)粤0784民初58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煜文审 判 员 柯小梅审 判 员 马健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法官助理 莫荣炽书 记 员 赵洁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