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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法执字第109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牛某与任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某,任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法执字第109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牛某,女,195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任某,男,197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申请执行人牛某与被执行人任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2015)济执法执字第109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任某名下的位于济源市,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任某名下的位于济源市的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家恺审判员  李建忠审判员  赵 攀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 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