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11民初3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贝贝与洛阳市长城中等专业学校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贝贝,洛阳市长城中等专业学校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11民初3198号原告李贝贝,男,1988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被告洛阳市长城中等专业学校,住所地洛阳市伊滨区育才街1号。法定代表人段磊磊,男,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白宗信,男,该校副校长。原告李贝贝诉被告洛阳市长城中等专业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17年8月3日,原告李贝贝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贝贝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贝贝负担。审 判 长 姬志清人民陪审员 卢小伟人民陪审员 杨朵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唐鹏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