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311民初3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贝贝与洛阳市长城中等专业学校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贝贝,洛阳市长城中等专业学校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11民初3198号原告李贝贝,男,1988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被告洛阳市长城中等专业学校,住所地洛阳市伊滨区育才街1号。法定代表人段磊磊,男,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白宗信,男,该校副校长。原告李贝贝诉被告洛阳市长城中等专业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17年8月3日,原告李贝贝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贝贝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贝贝负担。审 判 长  姬志清人民陪审员  卢小伟人民陪审员  杨朵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唐鹏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