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民初7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临海市明虹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与张文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海市明虹光学眼镜有限公司,张文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7609号原告:临海市明虹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杜桥镇良种村下长自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0555289022。法定代表人:吴祖方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学兴,临海市申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文卫,男,198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海市明虹光学眼镜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文卫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海市明虹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海市明虹光学眼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临海市明虹光学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3元,减半收取556.5元,由原告临海市明虹光学眼镜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金珊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金丹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