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03民初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清新区支行与石拥文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清新区支行,石拥文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803民初66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清新区支行。住所地为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新城路**号***层。负责人:罗显宁,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玉娣,系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青,系该行员工。被告:石拥文,男,197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为清远市清新区,住清远市清新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清新区支行诉被告石拥文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江玉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拥文经公���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石拥文偿还所欠信用卡透支金额11485.34元,利息及违约金暂计至2017年2月27日止为2699.5元,合共14184.84元,此后利息另计;2、判令被告石拥文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2月25日,被告石拥文向原告递交信用卡申请,申请刷卡消费方式为“签名+密码”,并亲笔签名确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信用卡领用合约》,同时提交被告本人的身份证、工作证复印件,其申请额度为12000元,因被告原任职于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盈家百货,工作较稳定,有一定的还款能力,原告经过审核后同意被告申请,于2013年3月16日向被告发放信用卡,卡号为62×××88,额度为12000元。被告在2013年4月2日至2017年2月27日期间使用上述信用卡累计消费11485.34元,2014年5月4日开始逾期,至2017年2月27日累计产生利息及违约后的违约金合计2699.5元,后息另计。被告出现逾期后,原告积极采取催收措施,组织人员对被告多次以电话、寄送催收通知书及上门等方式催收,无法联系被告,遂引发诉讼。被告石拥文没有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石拥文于2013年2月25日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清新区支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卡号为62×××88。被告石拥文持卡透支,截至2017年2月27日,共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清新区支行本金人民币11485.34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17年2月27日,利息及违约金为2699.5元)。本院认为,本案为信用卡纠纷。被告石拥文向原告申请信用卡并成功开卡,双方的借款合同成立,并受法律保护。被告石拥文通过信用卡透支款项,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石拥文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被告石拥文除应向原告归还透支本金11485.34元外,还应向原告归还利息、违约金(计至2017年2月27日尚欠利息及违约金2699.5元,从2017年2月28日起的利息、违约金等费用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石拥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清新区支行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1485.34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等费用(计至2017年2月27日尚欠利息及违约金2699.5元,从2017年2月28日起的利息、违约金等费用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4元,由被告石拥文负担。此款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清新区支行已预交,本院不作退回,由被告石拥文在履行上述判决时迳付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清新区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 雯人民陪审员 朱思勉人民陪审员 苏志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友珍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二条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执行提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二、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执行款帐户信息:户名: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新支行。账号:71×××91。三、如果当事人选取择同意由法院对案件实行主动执行的,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的期间内到本院办理主动执行的相关手续,否则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