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5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李璋、刘宏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璋,刘宏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305刑初180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璋辩护人赵某某,广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邓某某,广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人刘宏运(曾用名刘运)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以星检公刑诉[2017]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璋、刘宏运犯开设赌场���,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罗斌、吴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璋、刘宏运及其辩护人赵某某、邓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彭某1(另案处理)、黄某3(另案处理)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委托欧阳某2(另案处理)制作了假冒重庆时时彩名义的私人博彩网站接受彩票投注,并在桂林市范围内注册三个公司(分别是桂林市鑫和泰商贸有限公司、桂林市久泰商贸有限公司以及桂林市创达商贸有限公司)进行该私彩的网络销售。上述三个公司由黄某4(另案处理)等人进行统一管理,曾某(另案处理)、彭某2(另案处理)进行后台管理和记账,各公司通过要求员工虚构“白富美”的女性身份在网上结识男性,在聊天骗取信任后,诱使其到该私彩网站上进行充值和投注的方式赢利。至2016年8月11日止,桂林市鑫和泰商贸有限公司共计接受投注人民币6778020.12元、桂林市久泰商贸有限公司共计接受投注人民币4592568.54元、桂林市创达商贸有限公司共计接受投注人民币3117187.24元。其中,桂林市久泰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8月,位于桂林市秀峰区中山中路39号南方大厦2-40号,经营范围:化妆品、饰品、百货销售。被告人李璋于2015年12月份受黄某4聘用担任经理进行管理,被告人刘宏运及谢某、秦某3、王某、黄某5、欧某(后五人均另行处理)担任小组长并带领组员进行诱骗他人投注彩票。至案发,被告人刘宏运及其组员秦某2、龙某共计接受投注人民币1348933.8元。2016年8月11日,被告人李璋、被告人刘宏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璋、刘宏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分别接受投注人民币4592568.54元、1348633.8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璋、刘宏运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李璋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罚,被告人刘宏运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系从犯,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罚。被告人李璋、刘宏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李璋认为自己是从犯。辩护人赵某某对指控李璋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认为李璋是从犯。经审理查明,桂林市久泰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8月,位于桂林市秀峰区中山中路39号南方大厦2-40号,经营范围:化妆品、饰品、百货销售。该公司成立以来,以假冒重庆时时彩名义经营私人博彩网站,接受彩票投注为业。被告人李璋于2015年12月份受黄某4(另案处理)聘用,担任经理对该公司进行管理,其属下有被告人刘宏运及谢某、秦某3、王某、黄某5、欧某(后五人均另行处理)担任小组长,带领组员虚构“白富美”的女性身份在网上结识男性,通过聊天骗取对方信任后,诱骗他人投注彩票。从2016年1月1日至当年8月11日案发,被告人李璋所管理的桂林市久泰商贸有限公司共计接受投注人民币4592568.54元,其属下刘宏运所管理的小组(组员有秦某2、龙某等)共计接受投注人民币1348933.8元。2016年8月11日,被告人李璋、被告人刘宏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桂林市久泰商贸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及公司章程、办公地点租赁合同、扣押清单、桂林市久泰商贸有限公司六、七月份工资表,证人黄某1、黄某2、秦某1、杨某、邱某、刘某1、瞿某、秦某2、龙某、刘某2、唐某1、陈某、李某1、李某2、阳某1的证言,被告人李璋、刘宏运及同案犯谢某、秦某3、王某、黄某5、欧某、黄某4、彭某2、曾某、余某的供述,欧某、王某、李某1、陈某、唐某2、李某2指认作案工具照片,李某3、刘宏运指认系统后台管理截图,现场勘验笔录,电子数据光盘一张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璋、刘宏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分别接受投注人民币4592568.54、1348633.8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璋、刘宏运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璋、刘宏运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璋、刘宏运为共同故意犯罪,其中被告人李璋与黄某4相比作用要小,但作为公司经理,其在公司的管理中,又起到积极主要作用,刘宏运起次要作用,因此对公诉机关认为李璋为主犯,刘宏运为从犯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宏运为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打击刑事犯罪,对被告人李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对被告人刘宏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1日止,罚金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二、被告人刘宏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2日起至2018年8月11日止,罚金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汪建林人民陪审员 丁建英人民陪审员 郭翔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严永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