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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1民初20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中智项目外包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佟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中智项目外包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佟某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1民初20488号原告:上海中智项目外包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北京东路。法定代表人:单为民,上海中智项目外包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文怡。被告:佟某,女,198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中智项目外包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佟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上海中智项目外包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称,要求不支付被告佟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948.64元。被告佟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佟某因不服同一裁决已于2017年7月24日向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起诉立案。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立案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故要求本案移送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中智项目外包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佟某劳动合同(同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立案时间为2017年7月26日(2017)沪0101民初20488号,被告佟某于2017年7月24日在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起诉,案件立案时间为2017年7月24日(2017)辽0702民初877号,早于本院(2017)沪0101民初20488号案件受理,被告佟某提出的异议成立。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佟某对本案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程惠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九条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