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7执1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许作义申请执行宫家君、浙江正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作义,宫家君,浙江正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7执1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许作义,男,1952年3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被执行人:宫家君,男,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执行人:浙江正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法定代表人:吴正见,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7)内0727执130号许作义申请执行宫家君、浙江正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727民初6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25日依法从本案第三人苏玉杰账户中扣划56601.45元并给付申请执行人许作义,现查明被执行人宫家君、浙江正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许作义书面同意,现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一经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将立即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727民初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景 森审判员 浩毕斯嘎拉图审判员 苏德 毕 力格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扎 拉 嘎 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