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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民初4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宋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4143号原告宋某,女,198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即墨市。委托代理人闫信良,即墨岙山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某,男,1984年1月7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即墨市。委托代理人于周波,即墨皋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对被告任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修 华人民陪审员  张德华人民陪审员  王成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傅欢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