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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103财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八团与阿拉尔市金象油脂有限公司非诉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八团,阿拉尔市金象油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103财保76号申请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八团。住所:新疆阿拉尔市塔门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20106330475。法定代表人徐建疆,任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林,新疆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新疆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阿拉尔市金象油脂有限公司。住所:新疆阿拉尔市塔门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27668461065。法定代表人向英平,任董事长。申请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八团(以下简称第一师八团)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阿拉尔市金象油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象油脂)一团分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200000元或金象油脂一团分公司价值3200000元的厂房和机器设备予以保全。担保人阿拉尔市鑫源国利农业经营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一师八团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阿拉尔市金象油脂有限公司一团分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200000元或查封阿拉尔市金象油脂有限公司一团分公司价值3200000元的厂房和机器设备。冻结或查封的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杨会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