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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6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钟作为、赵景跃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作为,赵景跃,王玉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6刑初88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作为,别名钟继昌,绰号“昌”,男,1981年12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偃师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偃师市,住偃师市。2007年2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偃师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1年12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2015年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6日被抓获,2016年12月7日被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0日被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月11日被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赵景跃,别名赵景耀,男,1976年9月9出生于河南省巩义市,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巩义市,现住河南省巩义市。2000年1月2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6年5月20日刑满释放;2007年10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09年12月4日刑满释放;2011年12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4年4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6日被抓获,2016年12月7日被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0日被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月11日被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王玉波,绰号“波”,男,1982年10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洛宁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宁县,现住郑州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6日被抓获,2016年12月7日被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0日被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月11日被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执行逮捕。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上检诉刑诉(2017)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作为、赵景跃、王玉波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安韶乐、被告人钟作为、赵景跃、王玉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日下午,被告人赵景跃、王玉波驾驶王玉波的豫A×××××号黑色比亚迪轿车到洛阳偃师市与被告人钟作为见面,三人预谋后决定到郑州市上街区盗窃汽车电瓶,钟作为回家携带两把扳手、一把螺丝刀、一把压钳,并为王玉波驾驶的豫A×××××号黑色比亚迪轿车加了100元油。当晚22时许,三人驾驶该车到达郑州市上街区。当晚至次日1时许,三人在上街区共盗窃货车电瓶八块(价值共计人民币4510元)。2016年12月3日凌晨,三人驾车将盗窃的电瓶运至洛阳偃师市,钟作为以销赃为名独自驾驶该车将电瓶藏匿至洛河桥附近的草丛内,之后又为该车加了100元的汽油,并分别给赵景跃、王玉波各300元钱。后钟作为以1100元的价格将电瓶卖给了一个收废品的。现赃物未追回。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12月2日22时许,被告人钟作为、赵景跃、王玉波到郑州市上街区工业路与洛宁路向西200米路南的停车场,王玉波驾车接应,钟作为用扳手将被害人张某的货车电瓶的连接线断开,赵景跃用螺丝刀和压钳拆卸两块电瓶(骆驼牌,150A、12V,价值1120元),之后三人一起将电瓶抬上王玉波的轿车后备箱内。2、2016年12月2日23时许,被告人钟作为、赵景跃、王玉波到郑州市上街区新乡路与洛宁路交叉口西100米路北处,王玉波驾车接应,赵景跃剪断被害人全某的货车电瓶连接线,钟作为拆卸电瓶(骆驼牌,150A、12V,价值960元),之后两人一起将电瓶抬上王玉波的轿车后备箱内。3、2016年12月2日23时许,被告人钟作为、赵景跃、王玉波到郑州市上街区新乡路与洛宁路交叉口南100米路东处,王玉波驾车接应,赵景跃剪断被害人杨某货车电瓶连接线,钟作为拆卸电瓶(G.S钛合金牌,165A、12V,价值1530元),之后两人一起将电瓶抬上王玉波的轿车后备箱内。4、2016年12月3日1时许,被告人钟作为、赵景跃、王玉波到郑州市上街区新乡路与洛宁路交叉口西100米路北处,王玉波驾车接应,赵景跃剪断被害人袁某货车电瓶连接线,钟作为拆卸电瓶(恒帆牌,150A、12V,价值900元),之后两人一起将电瓶抬上王玉波的轿车后备箱内。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认为被告人钟作为、赵景跃、王玉波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请求依法惩处。被告人钟作为、赵景跃、王玉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日下午,被告人赵景跃、王玉波驾驶王玉波的豫A×××××号黑色比亚迪轿车到洛阳偃师市与被告人钟作为见面,三人预谋后决定到郑州市上街区盗窃汽车电瓶,钟作为回家携带两把扳手、一把螺丝刀、一把压钳,并为王玉波驾驶的豫A×××××号黑色比亚迪轿车加了100元油。当晚22时许,三人驾驶该车到达郑州市上街区工业路与洛宁路向西200米路南的停车场,钟作为将被害人张某的两块货车电瓶(骆驼牌,150A、12V,价值1120元)拆卸掉,后三人一起将电瓶抬上轿车后备箱内。当日23时许,三人到郑州市上街区新乡路与洛宁路交叉口西100米路北处,王玉波驾车接应,赵景跃剪断被害人全某的货车电瓶连接线,钟作为将两块电瓶(骆驼牌,150A、12V,价值960元)卸掉,两人一起将电瓶抬上王玉波驾驶的轿车后备箱内。随后三人到上街区新乡路与洛宁路交叉口南100米路东处,采用上述手段盗窃被害人杨某货车的两块电瓶(G.S钛合金牌,165A、12V,价值1530元)。次日凌晨1时许,三人到上街区新乡路与洛宁路交叉口西100米路北处,采用上述手段盗窃被害人袁某货车的两块电瓶(恒帆牌,150A、12V,价值900元)。三人驾车将盗窃的电瓶运至洛阳偃师市,钟作为以销赃为名独自驾驶该车将电瓶藏匿至洛河桥附近的草丛内,之后又为该车加了100元的汽油,并分别给赵景跃、王玉波各300元钱。后钟作为以1100元的价格将电瓶卖给了一个收废品的。赃款已挥霍、赃物未追回。另查明,被告人王玉波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钟作为和赵景跃。上述事实,被告人钟作为、赵景跃、王玉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到案经过、立功证明,被害人张某、全某、杨某、袁某的陈述,物证照片、现场指认照片,扣押清单,购物凭证,鉴定文书,情况说明,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作为、赵景跃、王玉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达人民币451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三被告人共同实施盗窃犯罪,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且作用相当。鉴于钟作为、赵景跃均系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王玉波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钟作为和赵景跃,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钟作为、赵景跃、王玉波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钟作为、赵景跃、王玉波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本院根据被告人钟作为、赵景跃、王玉波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作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6日起至2017年9月5日止。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赵景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6日起至2017年9月5日止。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王玉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6日起至2017年6月5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四、赃物或赃物折价款依法追缴后返还各被害人。五、作案工具:豫A×××××号黑色比亚迪轿车一辆,现存于郑州市公安局上街区分局刑侦大队,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予以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陈 超代理审判员  匡鹿颖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