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23民初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杨勉与张荣彪、廉江江城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勉,张荣彪,廉江江城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粤0823民初881号原告:杨勉,男,194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现住遂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轩,男,1947年7月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现住遂溪县。被告:张荣彪,男,198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现住廉江市。被告:廉江江城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下简称:江城汽车公司),所在地:廉江市新兴二街六横巷九号。法定代表人:黎相忠,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彪,男,198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现住廉江市,系江城汽车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下简称:大地财险湛江中心支公司),所在地:湛江市开发区绿华路12号锦绣华景综合楼(锦绣银座)第三层C07、C08单元。负责人:吴升强,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浩,男,1989年1月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吴川市人,现住,系大地财险湛江中心支公司的职员。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杨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95088.16元;2、判令被告大地财险湛江中心支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保险金95088.16元给原告,被告张荣彪和江城汽车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17日,被告张荣彪驾驶粤G×××××号小轿车在遂溪县省××线××+150M路段碰撞原告,造成原告严重受伤,事故发生后,经遂溪县交警大队处理并于2017年2月10日作出遂公交认字[2017]第015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张荣彪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杨勉不承担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到遂溪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1、左腓骨上段及下段骨折;2、多处软组织挫裂伤;3、外伤性头晕;4、左足指溃疡并感染;5、左足第2-5足趾畸形。经查被告张荣彪驾驶的肇事车在被告大地财险湛江中心支公司投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大地财险湛江中心支公司应赔偿原告的损失:1、医疗费52388.16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6500元(100元/天×165天),3、护理费19600元[(100元/天/人×31天×2人)+(100元/天/人×134天×1人)],营养费4950元,5、交通费1650元,共计95088.16元。现因被告没有支付医疗费及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诸法院,请求依法判决。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大地财险湛江中心支公司在原告杨勉住院期间,已向原告杨勉支付保险金10000元,原、被告在庭审中均予以确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前向原告杨勉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80000元(不含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10000元)。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支付上述款项后,原告杨勉不得再就本次交通事故向被告张荣彪、廉江江城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主张任何权利。三、本案受理费1088.6元,由原告杨勉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爱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郑光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