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执字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666李荣与陈东明、季卫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荣,陈东明,季卫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1执字666号申请执行人李荣,男,1979年8月19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执行人陈东明,男,1967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执行人季卫菊,女,1970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启东市。申请执行人李荣与被执行人陈东明、季卫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启东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的(2015)启开民初字第025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陈东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李荣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该利息自2012年12月5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年息24%计算),并承担受理费12400元。因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68812.50元(其中:本金50万元、算至2016年7月31日的利息56412.50元、受理费12400元)及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陈东明银行存款16200元,扣除执行费8088元,余款8112元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2017年6月16日,本院依法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陈东明名下苏F×××××号、苏F×××××号车辆(查封期限至2019年6月15日),目前未扣押到。除此之外,经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住所地本市汇龙镇文汇新村16幢,该地段已于2011年拆迁,同年7月15日,被执行人领取了拆迁补偿款,现被执行人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所写的启东市汇龙镇文晖新村48号,经查无该名称的房产。据房屋安置部门工作人员反映,被执行人一直没有前来办理选房手续。目前,已执行到位金额8112元,尚未执行到位金额为504288元及利息和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下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和查封车辆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启开民初字第025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樊 涛执行员 刘东伟执行员 李兴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德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