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上执民字第6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君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刘学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君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刘学斌,岳翠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杭上执民字第695-4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君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法定代表人陈彤。委托代理人:王秋强。被执行人刘学斌。被执行人岳翠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杭上商初字第00496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执行,于2017年7月27日至28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对被执行人刘学斌名下车牌号浙E×××××途锐牌汽车一辆进行了公开拍卖。经拍卖,竞买人汪星雄以人民币36.8125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车牌号浙E×××××途锐牌汽车一辆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汪星雄(身份证号码)所有,该汽车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汪星雄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汪星雄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水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钟姬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