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4民初5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成都市海伦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尚雨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海伦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尚雨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民初5163号原告:成都市海伦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电子路172号。法定代表人:盛高,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雨,女,1986年11月13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传英,女,1980年3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尚雨洁,女,199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海伦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尚雨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成都市海伦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海伦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海伦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尚雨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成都市海伦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永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侯 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