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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27民初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滑鹏飞与河南俊茂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滑鹏飞,河南俊茂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27民初548号原告滑鹏飞,男,198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被告河南俊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须水街道三十里铺村第七村。法定代表人滑XX,男,198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委托代理人滑文孝(系该公司业务负责人),男,195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委托代理人吴星国,湖南三页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滑鹏飞诉被告河南俊茂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2017年8月3日,原告滑鹏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滑鹏飞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滑鹏飞负担。审 判 长 邓       兴       喜审 判 员 李       兴       艳人民陪审员 杨       金       枝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郁湘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