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681执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市支行、龚京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市支行,龚京来,杨婷婷,姚少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681执7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市支行,住贵溪市冶金大道1号,负责人:蒋建科。被执行人:龚京来,男,1981年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江西省贵溪市。被执行人:杨婷婷,女,1985年出生,汉族,河南省获嘉县人,住江西省贵溪市。被执行人:姚少兵,男,1981年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江西省贵溪市。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姚少兵、杨婷婷、龚京来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681民初39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款49017元,并承担执行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明上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溪市人民法院(2016)赣0681民初3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志伟审判员 郑新君审判员 黄卫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倪 星